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9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公司法共十五章,包括总则,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以下为重点
即将出台的新《公司法》主要十大亮点
一、完善了法定代表人制度
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规定的代表公司对内对外的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约,代表公司参加仲裁、诉讼等,对内可享有公司部分业务执行权。具有控制地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存亡具有决定作用,为了激发公司活力及规范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及明确其经济责任,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权利义务对等,其责任不仅是经济责任,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二、公司应成立职工代表大会等职工民主管理组织
为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为,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成立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并赋予其相应权力。即“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因此,如果公司涉及职工重大权益时,必须听取职工意见,否则,公司决议或制度可能无效。
三、扩大了“刺破公司面纱”的股东范围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互相独立。如果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其他相关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东不能“损司肥私”,尤其是其他公司控制人。
四、注册资本5年内须实缴,否则“失权”
为鼓励创业,原来公司法对实缴资本年限无规定,实际中出现了很多“注水公司”,损害了利益相关人利益,降低了对注册资本的信赖,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因此,公司股东需重审查公司注册资本,如果5年内不能实缴到位的,及时通过减资程序减少注册资本,以防加重不必要的公司资本负担和股东权利的丧失。
五、完善了股东的查账权
股东的查账权是股东知情权的前提,也是行使股东的必要程序,尤其对小股东来说,因为公司信息不对称,其权利往往受到损害而救济无门。
新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因此,建议公司及早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实现各股东查阅权;同时,如果股东本人无财务法律知识,可聘请专业人员一同查阅。
六、完善了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新法规定,一是根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企业债券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删去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开发行债券注册的规定;二是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三是将债券存根簿改为债券持有人名册;四是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五是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规则和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关规定。
七、增加了简易注销公司程序
为净化市场主体,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对市场主体实行有效进退管理,防止“僵死公司”出现,新法增加了简易注销程序,即“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因此,如公司符合注销条件,建议及时注销,防止不必要的连带法律责任。
八、公司失信行为纳入诚信记录
诚信经营是立企之本。对一些不诚信的公司,规定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诚信记录作出规定,比如规定将公司的违法、违约等失信行为纳入诚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九、对公司高管薪酬作出限制性规定等
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企业破产、高管发财”现象,但目前尚没有针对民营企业高管薪酬的有关约束性规定。为助力国家共同富裕战略实施,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角度入手,建议酌情考虑将限制企业高管薪酬的内容纳入公司法修订草案。
十、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增加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诈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会计法、资产评估法等的违法行为,规定按照会计法、资产评估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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